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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

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796 次 标签: 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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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

  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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