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上一篇: 913.【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
下一篇: 915.【申请复议权及其载明】
914.【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上一篇: 913.【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
下一篇: 915.【申请复议权及其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