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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