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本规范第943条规定的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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