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