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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667 次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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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事项,部分有本规范第96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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