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963.【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667 次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963.【公证债权文书的部分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事项,部分有本规范第96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上一篇: 96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处理】 下一篇: 96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后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