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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后的救济途径】

更新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979 次 标签: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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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后的救济途径】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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