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2.【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一篇: 971.【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972.【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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