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一篇: 991.【参照复议案件相关规定审查】
下一篇: 993.【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992.【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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