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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案件立案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1-07-31   浏览次数:1791 次 标签: 执行立案登记 执行立案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2)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3)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文章摘要2:

解读:(1)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2)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3)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法条链接: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1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可由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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