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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非法集资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18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款项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款项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废止法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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