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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能否对员工工作手机进行录音?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2462 次 标签: 证据合法性 电话录音 工作手机

文章摘要:

解读:(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2)公司即使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公司未明确告知员工对该手机通话予以录音的情况下,公司对工作手机录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文章摘要2:

解读:(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2)公司即使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公司未明确告知员工对该手机通话予以录音的情况下,公司对工作手机录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经典案例:

·江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040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本院绝不姑息。但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公司主张江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还提供了江某工作手机中数据恢复后的电话录音。但江某对该电话录音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公司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公司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某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某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退言之,即便公司已经事先告知并取得了江某的同意,但公司亦自认恢复的电话录音仅为部分。经核在录音中江某确存在要“飞单”的言语,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录音尚不足以证明江某确实存在“飞单”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综上,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要求损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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