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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要要求“双人双证”?

更新时间:2022-10-29   浏览次数:9687 次 标签: 工作证 执行公务证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第2条之规定,(1)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2)原则上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

文章摘要2:

【注解】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再要求出示执行公务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第2条之规定,(1)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2)原则上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


解析:

(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条第1款“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修改为“出示工作证件”,并删除第2款“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2)仅规定出示“工作证件”的条款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第6条、第8条。

(3)规定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条款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条;《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

(4)规定出示“工作者或者执行公务证”的条款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9条、第11条。


【理解与适用】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再要求出示执行公务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9条、第11条要求执行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冻结股权或投资权益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上述通知均未再要求同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此外,目前执行公务证,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统一制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P954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4.将第8条修改为: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

【摘要】

  一、关于为聘用制书记员发放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公务证管理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号),执行公务证发放人员范围是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目前,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执行公务证缺乏政策依据,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双人双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均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鉴于当前执行工作需要,原则同意你部关于“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的意见,具体操作问题,请你院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六、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

  八、因人民法院网络扣划失败、资金滞留在银行内部账户的,由银行联系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到现场办理扣划。

  异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委托法院应当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送达回证》(或《回执》)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扫描件,以上法律文书应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或是将盖章后的法律文书转换成彩色扫描件;受托法院应当携带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异地执行法院通过司法专邮邮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的,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9.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

  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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