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子女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判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更新时间:2021-08-22 浏览次数:24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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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2)该子女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文章摘要2:
问题: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子女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判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读:(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2)该子女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37号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九条(《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的,现该子女仅凭上述约定而主张房屋所有权依据不足,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