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主张权利文书由债务人同住亲属签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问题:主张权利文书由债务人同住亲属签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主张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2款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2)主张权利文书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债务人同住亲属签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