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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更新时间:2021-08-23   浏览次数:12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能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文章摘要2:

问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第2款规定:“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第4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能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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