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14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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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之一)包括——(1)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3)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4)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之一)包括——(1)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2)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3)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4)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