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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终结执行有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4-02-10   浏览次数:11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条件。
【注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不服能否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60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条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摘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黑执复74号

【裁判摘要】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限定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复议申请人郑××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根据该批复规定,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限定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郑××对鹤岗中院作出的(2016)黑04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和(2016)黑04执71号结案通知书提出异议。据此,判断复议申请人郑××所提异议是否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重点考察其所提异议的日期是否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鹤岗中院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4执71号结案通知书并未向郑××送达,依常理推断,对于本案已经结案这一事实,复议申请人郑××无从得知。复议申请人郑××知道本案已经终结的时间,应从2019年8月16日其收到萝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执恢61号执行裁定之日起算,而郑××向鹤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所设定的六十日之期限。因此,复议申请人郑××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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