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执行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还是直接裁定执行法人财产?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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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之规定,(1)被执行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而不能直接裁定执行法人的财产;(2)但是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而无需追加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永安公司第二加油站作为永安公司的分支机构,广州海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海事法院认定永安公司第二加油站不能清偿(2018)粤7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准许申请执行人中行东莞分行追加永安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