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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屋租赁终止后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房?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093 次 标签: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租赁期限届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解读:(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次承租人)丧失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承租人、次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2)次承租人无权占有租赁房屋,出租人有权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文章摘要2:

【注解】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有权起诉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腾房。

解读:(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次承租人)丧失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承租人、次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2)次承租人无权占有租赁房屋,出租人有权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解析: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次承租人(包括次次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即不存在,均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

A.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即不存在,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

B.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次承租人也即不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可以基于物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有权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2)房屋合同终止,转租赁合同并不自然终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可以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删除】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删除】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删除】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13【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广州市荔湾区域海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95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则不存在,故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也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同理,对次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本案中,在出租人荔湾区住建局与承租人演出电影西门口公司因租赁期届满而解除第一手租赁合同关系、演出电影公司和次承租人蔡武对此均无异议并书面通知域海网络中心限期将占用场地腾空交还给演出电影公司或荔湾区住建局的情况下,作为次次承租人的域海网络中心就案涉租赁房屋所设立的租赁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合法依据,而且域海网络中心起诉亦不能提交证明9215号案的处理结果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便域海网络中心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也应当是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9215号案应当审理的法律关系范畴。

【解读】(1)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则不存在,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也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基于《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4)对次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5)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应当是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市中工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再594号

【裁判摘要】已生效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解除了嘉兴电信公司与南湖投资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原次承租人中工锅炉公司已失去依据原租赁协议占用涉案房产的依据,嘉兴电信公司据此向中工锅炉公司主张腾退涉案房产及收取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1民初7637号

【裁判摘要】原告与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约结清各项费用并按原状返还房屋。承租期间,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承租房屋的二层转租给被告耿××,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耿××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后将房屋返还,现租赁期已届满,被告耿××继续占用房屋,导致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无法与原告办理腾房手续,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耿××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耿××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虽在合同期届满后,已腾空自用部分的房屋,但因次承租人耿××未按约腾空使用的二层部位,致使被告上海××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无法与原告办理房屋腾退手续,故原告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合乎规定,但原告要求被告耿××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被告耿××作为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应当向原告就其占用部分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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