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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主张未按照类案检索规定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2511 次 标签: 类案检索 类案同判 类案不同判 指导性案例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2)当事人主张未按照类案检索规定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据。

文章摘要2:

【注解】未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并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2)当事人主张未按照类案检索规定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据。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55号

【裁判摘要】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解读】能否主张判决未按照类案检索规定裁判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裁判摘要】类案检索规定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96号

【裁判摘要】本案基本事实较于类案具有需要特别考量之处,法院可作出“类案不同判”——类案同判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应当遵循的裁判理念,人民法院通过类案检索或者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已经生效的先前类案裁判,为该当前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受案法院在处理该当前案件时理应做到类案同判。但前案的裁判对于本案并不必然具有法律适用上的拘束力,如果本案的基本事实相比较于类案具有需要特别考量之处,本案的裁判可在充分说理后,作出与前案不同的裁判。遵循类案同判应当首先比较该当前案件与先前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裁判理由和结果等方面的类似性,也即是否属于类案的识别问题,只有在构成了类案的情形下,才考虑同判的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5273号

【裁判摘要】未对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予以论述说理应予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8号

【裁判摘要】依据《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及第十一条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一审判决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确有不妥,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故一审判决未予回应并不影响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裁判摘要】未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发委认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指导案例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也未说明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经查,二审法院虽然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该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