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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死者部分近亲属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1775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亲属代为签订

文章摘要:

解读:(1)侵权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调查死者的所有其他近亲属,侵权人有理由相信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继承人有权利代表死者其他近亲属取得赔偿款项。(2)侵权人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部分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赔偿协议有效;如不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其他近亲属不能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

文章摘要2:

【注解】由亲属代签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协议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2566号

解读:(1)侵权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调查死者的所有其他近亲属,侵权人有理由相信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继承人有权利代表死者其他近亲属取得赔偿款项。(2)侵权人与死者最亲密亲缘关系的部分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赔偿协议有效;如不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其他近亲属不能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


经典案例:

·韩某龙、黄某诉北京雷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死者部分近亲属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后,其他近亲属能否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张某母亲黄某与侵权人就全部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赔偿款后,张某的其他近亲属无权再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应属于死者近亲属之共同共有的财产。故黄某根据协议所取得的款项并非黄丽单独所有,而应该是张某近亲属之共同共有财产。......第二,从黄某与张某其他近亲属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在死者近亲属中分配时,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死亡赔偿金的受偿主体范围,一般参考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张某去世时仅21岁,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有配偶和子女,故张某之父母应系当然的受偿主体。侵权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调查死者张某的所有其他近亲属。在此前提下,本院认为侵权人有理由相信,黄某作为死者张某之母亲,与张某具有最密切之亲缘关系,有权利代表张某其他近亲属取得赔偿款项。如果其他近亲属认为黄某存在隐瞒或者侵占赔偿款情形,属于近亲属内部赔偿款之分割事宜,应直接向黄某主张。第三,从黄某和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之角度分析。从事故发生、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以及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数额来看,侵权人主张双方和解时,计算死亡赔偿金所参考标准为201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院予以采信。按照该标准计算,侵权人向黄某支付的54万元赔偿款略高于一般司法赔偿标准,故难以认定黄丽和侵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近亲属利益。第四,从司法效果和社会行为指引的角度分析。司法救济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未必是效果最好的一种。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协商并履行赔偿义务,既能使得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时得到救治、赔偿或抚慰,又能避免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在合议庭看来,以上情形是处理赔偿事宜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途径,亦是我们所乐见的......故从司法效果和社会行为指引的角度来看,不应支持张某的其他近亲属再向侵权人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综上,侵权人与张某的赔偿问题属于外部关系,赔偿款或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系张某近亲属的内部关系。死者张某的赔偿事宜已由张某母亲黄某出面处理完毕,其他近亲属应向黄某主张分割相应赔偿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2566号

【裁判摘要】由亲属代签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协议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朱××亲属代其与张××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有“此事情一次性解决,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及费用都与对方无关,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约定,但综合考虑签订上述《协议书》的时间、朱××治疗情况等因素,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不仅存在重大误解,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据此两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并无不妥。......。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对于朱××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确定由张××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摘要】虽然朱××作为本案原告未明确将撤销《协议书》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但双方当事人在抗辩意见中对《协议书》效力存在争议,因本案法律关系及请求权基础成立与否需以《协议书》效力审查作为前提,故一审法院对《协议书》效力先予审查的处理思路正确。首先,关于朱××亲属代为签订《协议书》对朱××是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故一审法院认定朱××对于其亲属代为签订《协议书》知情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协议书》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故本院认定《协议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再次,关于《协议书》的可撤销法定事由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本案《协议书》的可撤销法定事由不仅包括重大误解,亦包括显失公平,故本案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限不宜以三个月为限,而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朱××提起本案诉讼后直至2020年11月30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才确切知晓自身已构成伤残的损害后果,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抗辩主张《协议书》具有法定可撤销事由,故朱××抗辩主张撤销权未超过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

【注解】撤销权未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可以在抗辩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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