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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招标文件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更新时间:2021-09-16   浏览次数:1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未区分必招项目与非必招项目,应当一体适用;因此,不论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投标制度约束,背离实质性内容的“书面合同”条款无效。(2)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招标文件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未区分必招项目与非必招项目,应当一体适用;因此,不论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投标制度约束,背离实质性内容的“书面合同”条款无效。(2)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招标文件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按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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