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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能否请求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2177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管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有权请求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问题:无法行使知情权的股东能否请求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1)《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管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有权请求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孙某与程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4民初23441号

【裁判摘要】公司未制作或保存会计账簿,董事、高管应当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置备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在2010-2016年的大部分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后又任监事,其对该期间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亦负有制作或者保存的职责,导致上述材料缺失的,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以50万元计算损失虽未提供计算依据,但考虑到原告的知情权确因被告行为受到损害,客观上影响了原告作为公司投资人的决策能力,故本院综合原、被告行为的违法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叶某与周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3550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叶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为868,000元,该金额系由其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扣除被上诉人周某依据《股份资本调整协议》向其支付的3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的余款70万元及利息组成,该损失组成的实质仍为返还其向A公司投资的剩余投资款,故叶某以该剩余投资款金额为据作为其未能行使股东知情权遭受的损失金额,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综合周某作为A公司执行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其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未反映上述公司文件材料“被查封"的情况,以及周某在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如实陈述并最终被法院予以司法拘留的客观情况,本院酌定周某应向叶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