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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无息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21-09-21   浏览次数:24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2)无息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新合同也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2.民间解读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2)无息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新合同也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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