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基于劳动关系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可诉性。
【注解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关系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57号
【注解2】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应根据劳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128号
【注解3】以未经工商登记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参考案例:(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
文章摘要2:
解读:基于劳动关系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不属于劳动争议】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1(12)【承包经营诉讼主体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经典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贵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摘要1】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经营而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通泰出租车公司均认可自2008年6月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在对外关系上,李某某与通泰出租车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在对内关系上,李某某与通泰出租车公司签订《营运责任产值合同》的行为属于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该合同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经营而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用于约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从属于劳动关系,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营运责任产值合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劳动合同的条款,如甲方(被上诉人)要求乙方(上诉人)每五天回公司刷卡、达到公司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承接出城区营运业务等,也有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如《营运责任产值合同》中的第一条至第六条等。内部承包条款是双方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以营运出租车为标的物,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营运收益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营运责任产值合同》中的承包条款提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与通泰出租车公司在对外关系上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营运责任产值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经营而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用于约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从属于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并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翠华认为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翠华与贵港市通泰出租车的该劳动纠纷已经劳动仲裁,李翠华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一审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解读】既有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有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的混合合同,内部承包条款是双方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无论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建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关于吴××、谢××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宏大公司与吴××签订的施工责任合同约定乙方处为:蓄集峡水利枢纽建前项目部(负责人:吴××),落款处吴××签字,约定了宏大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约定了工程款计价方式及支付方式,2014年宏大公司与吴××、谢××再次签订施工责任合同,约定吴××、谢××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约定了施工范围、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双方无异议的吴吴××、谢××作出的《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备忘》也可看出二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验收资料及施工资料中均有吴××签字,宏大公司也认可吴××、谢××为蓄集峡水利枢纽建前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认可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内部承包给了吴××、谢××施工。综上,宏大公司承包“青海省蓄积峡水利枢纽工程建前工程BT建设项目"后,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吴××、谢××施工,双方为非法转包关系,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吴××、谢××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无论吴××与宏大公司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案涉工程建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非法转包的施工法律关系,同时谢××与宏大公司无任何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宏大公司亦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双方之间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之间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公司主张应根据劳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不予支持——本案原告谢××、吴××依据其与宏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建设工程内部施工责任合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原告谢××、吴××的诉讼请求和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宏大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但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关于双方之间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之间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故宏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以未经工商登记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关于被上诉人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以上诉人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但该项目经理部未经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民事活动,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因此,被上诉人作为该项目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联索引】一审:郎溪县人民法院(2022)皖182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0日);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8民终526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