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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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7|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3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2.2019年《证据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2019年《证据规定》第92条第1款新增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2款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申请鉴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文书证上的签名、盖章、捺印经过笔迹和印章比对后签名、盖章、捺印存疑,并导致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存疑:
首先,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92条第1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对签字、盖章、捺印存疑的私文书证需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
其次,如果符合2019年第30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之规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并启动鉴定程序。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名、盖章、捺印是否为“真”,“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2)如果公文书证上的签名、盖章、捺印经过笔迹和印章比对后签名、盖章、捺印不存在疑点,如果符合2019年第30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之规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情形,人民法院并启动鉴定程序的,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名、盖章、捺印是否为“假”或者“不真”,“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对私文书证上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为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反驳证据提交申请鉴定)。
(3)根据以上分析,申请鉴定人为“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需要承担致使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无法查明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非承担案件的举证责任)。如果私文书证上签字、盖章、捺印存疑,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字、盖章、捺印是否为“真”,举证责任人为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反之,如果私文书证上签字、盖章、捺印存在疑点,此时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为签字、盖章、捺印是否为“假”“不真”,举证责任人为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
【理解与适用】假公章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是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91页
法条链接: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关于鉴定问题
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
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经典案例: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830民初3978号
【裁判要旨】(1)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2)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作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裁判摘要】被告对原告所举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不置可否又不申请鉴定,对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工作交接明细表》的真实性|《工作交接明细表》共六页,每页均显示有移交人“张××”签名、接受人“张××1”签名。经本院询问,张××称记不清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本院对《工作交接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