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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5509 次 标签: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租赁合同纠纷中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其他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财产租赁合同包括:111.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注解2】融资租赁合同包括: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解读:租赁合同纠纷中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其他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11.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李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辖终153号

【裁判摘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机械使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延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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