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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3318 次 标签: 场地租赁纠纷

文章摘要:

解读:(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当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部分判例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当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部分判例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8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3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2)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案例认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部分案例认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11.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厦门大道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213民初1642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大道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地块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裁决",因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属土地租赁合同,并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案涉《地块租赁合同》甲方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中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边防检查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民辖终356号

【裁判摘要】本案应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租赁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即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虽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但为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经典案例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茂华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30号

【提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虽然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中涉及的土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建大拇指互联网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江镜镇酒店村民委员会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1民辖终475号

【提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上诉人将租赁的土地恢复耕种并返还以及支付土地租金等。讼争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酒店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经典案例3:土地租赁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唐县森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冀民辖终84号

【裁判摘要】土地租赁事项围绕项目施工展开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其中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土地租赁、场地平整、地上物拆迁、地上物拆迁等事项均围绕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开展之间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主要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并无不妥。虽然涉案合同中均有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及发生争议后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又因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赵某某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57号

【裁判摘要】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若约定与争议毫无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或者对依法应当专属管辖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则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本案被告中交一公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等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根据中交一公局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作的询问笔录,其表示项目履行不在北京市昌平区,唯一与北京市昌平区有关系的是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昌平。但中交一公局既未提供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的证明,更未提供证据证明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实际施工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市昌平区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另外,《场地租赁合同》虽然约定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但场地租赁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综上,上述两份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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