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2104 次 标签: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物权纠纷 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解析: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2款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根据上述规定,除了政策性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外,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经典案例:

·武菊花与宋冬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5752号

【裁判要旨】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根据其请求权发生的权利依据分为合同纠纷及物权纠纷,分别对应不同的法院管辖规则。因借名买房导致实际权利人诉请出名人过户登记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宋某某系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武某某为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樊晓辉上诉中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2民辖终526号

【裁判摘要】中农公司系依据其与辽宁公司、樊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樊某某将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42号房屋过户给中农公司、大连农商行配合樊某某完成过户手续,故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辽宁公司及樊某某同意通过合法程序将樊晓辉拥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42号的623.67m2地上建筑物转让于中农公司,以抵偿辽宁公司所欠中农公司的债务,故本案明显不属于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综上,本案并非不动产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买受人基于房屋买卖等合同诉请出卖人过户登记属于合同之诉,依法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惠湖实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分行等借款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提字第14号

【裁判要旨】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法院,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解读】本案原审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纠纷合并审理,并将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试图规避《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了纠正。

·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4民辖终202号

【裁判摘要】涉及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不是物权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01民辖终186号

【裁判摘要】以房抵债协议系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方式,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越建设公司)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购买工程车辆的《产品买卖合同》,并就其中部分合同的货款支付与上诉人一起达成了《三方抵房协议》。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又与东越建设公司及案外人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房协议》,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因抵债房产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被上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东越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是因《产品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虽然当事人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但以房抵债只是买卖合同债务的履行方式,债权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主张的权利系债权而非物权,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东越建设公司系《产品买卖合同》的债务人,其与被上诉人以及案外人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房协议》中约定:抵房协议是《产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可分割。双方如发纠纷,按《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办法处理。因涉案的几份《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各自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中的出卖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姚某某与邓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5号

【裁判摘要】以房抵债涉及房屋处分属于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关于处分房屋的协议书,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周某某与王某某、集贤县坤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52号

【裁判摘要】案涉协议实质上属于以房抵债协议,抵债的房产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属异地,故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坐落在双鸭山市,本案应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