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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政府错误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能否从行政起诉期限扣除?

更新时间:2022-05-22   浏览次数:1998 次 标签: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

文章摘要:

解读:政府错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属于“因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应当从行政起诉期限中扣除。

文章摘要2:

【注解】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

问题:政府错误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能否从行政起诉期限扣除?

解读:政府错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属于“因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应当从行政起诉期限中扣除。


解析:(1)《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2)政府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期间并非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应予扣除行政起诉期限。(3)因此,政府错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应从行政起诉期限扣除。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经典案例:

·韦某某、南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04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韦某某于2009年11月26日从南丹县林业局取得《答复函》,该《答复函》告知韦某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韦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丹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的期间,并非由于韦某某本人的原因造成,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其后韦某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通过信访要求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应予扣除的规定,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等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的情形。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应予以扣除。韦某某因信访行为而耽误的时间不能从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因此,韦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行政机关信访至其于2015年6月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远超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故一、二审裁定驳回韦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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