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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22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文章摘要2:

【注解1】(1)《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问题的规定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2)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者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0.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注解2】(1)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共有性质属于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或他方所有性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

解读: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有,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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