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5.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例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注解2】(1)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共有性质属于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或他方所有性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
解读: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性质上属于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而不构成赠与合同,故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解析:
(1)《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不能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2)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都69条第2款规定,该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