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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员工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13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持续向用人单位请全休病假,说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体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持续向用人单位请全休病假,说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体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3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截止2015年7月10日,何某累计病休已满300天,医疗期已满。何某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瑞表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何某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瑞表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瑞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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