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更新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1560 次 标签: 消费者

文章摘要:

解读: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0.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

解读: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经典案例:

·武汉市武昌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裁判摘要】法人不属于消费者,不具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关于焦点问题二,武昌城环公司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是否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问题。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从目前规定来看,主要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条规定意在保护自然人的生存权,故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只有在全部满足几项要件时,才可依据该条规定主张消费者期待权。该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武昌城环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不属于消费者,且购买案涉房屋是作为提供给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备选房源之一,而非用于自己居住,不符合该条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要件。故此种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武昌城环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并无不当。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