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向债务人代理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
解析:权利人向签订合同时债务人代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2:
【注解2】债权人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应视为向公司主张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解读:(1)《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2)向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权利人向签订合同时债务人代理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参考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1号
【裁判摘要1】债权人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应视为向公司主张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陈某某为云飞锦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于2017年9月向陈某某主张权利,应视为向云飞锦源公司主张权利,本案诉讼发生于2019年8月22日,原审认定杨某某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