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对债务人的相对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