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如何审查债务人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异议?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0条第1款规定“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2)代位权不符合行使条件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注解】(1)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债权的存在或已到期等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0条第1款规定为代位权不符合行使条件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