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可撤销格式条款?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将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改为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可撤销格式条款。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将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改为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可撤销格式条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