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之规定,被代理人依照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之规定,被代理人依照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