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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能否提起反诉?

更新时间:2021-11-18   浏览次数:3700 次 标签: 股东代表诉讼反诉 反诉 公司代表反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

文章摘要: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被告只能对股东代表讼的原告股东提起反,不能对公司提起反:(1)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的,法院应予受理;(2)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因不符合反的要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文章摘要2:

【注解1】在股东代表讼中,公司并非讼原告,被告只能对原告股东提起反,而不得对公司提起反。——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7.股东代表讼中的反
【注解2】《九民会议纪要》第26条明确:(1)股东代表讼允许被告反,但反被告仅限于本原告(即公司股东)而非第三人公司;(2)被告只能以原告股东恶意起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不能以公司赞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为由提起反)。

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被告只能对股东代表讼的原告股东提起反,不能对公司提起反:(1)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的,法院应予受理;(2)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因不符合反的要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6.【股东代表讼的反】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因不符合反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理解与适用】在股东和公司同时具有权的情况下,从股东代表讼设置基础以及其构造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来看,不应允许采取股东代表讼的方式。例如,提起股东代表讼将会使得被告本可以提起的反无法提起,实质上限制了被告的讼权利。故只要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的途径获得救济,就不应允许其提起股东代表讼,否则就违背了股东代表讼指定设置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20页


经典案例:

·秦某某与陈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终4106号

【裁判摘要】反的当事人应当是本的当事人,即反的原告只能是本的被告,反的被告只能是本的原告;如果超过本当事人范围则不构成反,需要另行起——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反的目的旨在通过反抵销或者吞并本讼请求,或者使本讼请求失去意义。具体到本案,反请与本请之间并不存在抵销或吞并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均请求判令秦某某或陈某某及案外人容易公司返还系争款项给普宝公司。其次,反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的当事人,即反的原告只能是本的被告,反的被告只能是本的原告,无论是提起反的主体,抑或反的对象,如果超越了本当事人的范围,则均不构成反,需要另行起。具体到本案中,反的对象既包括陈某某应当承担的普宝公司相应亏损,也包括案外人容易公司所获资金收益,其中案外人容易公司并非本原告或被告方。对此,秦某某认为案外人容易公司仅为陈某某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均为陈某某的子与妻,故反请资金应由陈某某返还给普宝公司。原审法院认为,因案外人容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予体现陈某某与该公司的关系,秦某某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陈某某为案外人容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审法院无法在本案中直接认定。退一步说,即使陈某某确为案外人容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返还租金的责任主体仍为案外人容易公司,秦某某未能提供案外人容易公司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即由所谓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承担返还租金义务的相应证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秦某某的起不予受理。

【注解】(1)本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公司款项;反请求判令本原告及案外人公司返还公司款项。(2)反请求和本请求之间不存在抵销或者吞并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不构成反;且案外公司并非本当事人,不能成为反被告,故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