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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回转能否要求撤销原执行裁定?

更新时间:2024-02-14   浏览次数:1753 次 标签: 执行回转 撤销原执行裁定

文章摘要:

问题:执行回转时原执行裁定是否应当撤销?
解读:除非原执行裁定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外,原则执行裁定不因执行回转而撤销。
解析:执行回转中并不必然撤销根据原判决作出的执行裁定——(1)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2)除执行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外,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执行生效判决所作出的生效裁定并不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而撤销。
【注释】执行回转不应当撤销原执行裁定——(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2)根据执审分离原则,执行裁定与原审判程序分离而形成独立执行案件,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影响执行裁定的效力,也不能导致依法作出的执行裁定被认定为错误,撤销原执行裁定的依据不足。

文章摘要2:

解读:除非原执行裁定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外,原则执行裁定不因执行回转而撤销。

解析:执行回转中并不必然撤销根据原判决作出的执行裁定——(1)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2)除执行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外,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执行生效判决所作出的生效裁定并不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而撤销。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9.6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9条调整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2.将第109条第1款修改为: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摘要】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78号

【裁判摘要】执行回转中并不必然撤销根据原判决作出的执行裁定(执行回转范围仅包括执行数额不包括错误执行损失)——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甘肃高院在审查复议申请中认为,根据该案查明事实,在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况下,兰州中院已对该案执行回转,该院(1996)兰法执字第58号、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执行内容作为执行回转对象,可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予以解决,并据此驳回土地总公司的复议申请,上述处理符合本案实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监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答复函》(【2005】执他字第25号)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抵债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已经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苏×名下的房产采取强制拍卖措施,该执行措施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本案新的执行依据虽改变了原执行内容,但已执行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因此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且本案再审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应结合所有判项内容确定,湛江中院(200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虽撤销了原案件的执行依据,但结合其他判项可以确定申诉人仍然应当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因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苏×的执行回转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申诉人苏×认为原执行依据已经撤销执行法院应当执行返还涉案房产及房产孳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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