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发回重审后一审阶段当事人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更新时间:2023-08-09   浏览次数:60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当事人在原一审、二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回重审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期间(详见经典案例1);(2)例外情形为,如发回重审系因原一审剥夺被告答辩权,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在重审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详见经典案例2)。
解析:另有裁判观点认为——(1)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诉求和抗辩;(2)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时间限于重审前的一审、二审阶段,发回重审后一审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详见参考案例:认为发回重审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注释】原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发回重审的一审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否支持,《诉讼时效规定》未进行规定。

文章摘要2:

【注解】主流裁判观点认为,除非因剥夺被告答辩权而发回重审或者基于新的证据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外,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问题】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当事人还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吗?
【解答】(1)因原审法院剥夺被告答辩权而被发回重审,当事人有权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基于新的证据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有权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除上述情形外,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当事人不能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解读:(1)当事人在原一审、二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回重审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期间(详见经典案例1);(2)例外情形为,如发回重审系因原一审剥夺被告答辩权,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在重审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详见经典案例2)。


解析:另有裁判观点认为——(1)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诉求和抗辩;(2)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时间限于重审前的一审、二审阶段,发回重审后一审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详见参考案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1:发回重审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8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三元公司在本案第一次一审审理期间,并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其在本案已经过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依据不足。且由于受到整合政策的影响,本案昌晋苑公司与三元公司股权比例存在由70%、30%到49%、51%的变化过程,双方就此一直存在争议,昌晋苑公司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三元公司主张昌晋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福鼎市太姥山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太姥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1586号

【裁判摘要】发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在原一、二审中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且其也并非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发回重审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超过有关诉讼时效的行使期限——太姥山经开公司租金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问题。本院认为,太姥山文发公司认为太姥山经开公司租金请求权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其在原一、二审中只是针对太姥山经开公司主张的债权进行实体上的答辩,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太姥山文发公司在原一、二审中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且其也并非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太姥山文发公司在发回重审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超过有关诉讼时效的行使期限,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郑某、陈某某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3679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郑某在二审庭审时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被上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2月向其催讨借款及双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上诉人郑谋在本案第一次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是在二审及发回重审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人郑某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经典案例2:因原一审剥夺被告答辩人而发回重审一审期间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条款的起草目的在于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限制在终审判决作出前,原则上是一审阶段,特殊情况下是二审阶段,并未限定其作为重审前的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诉求和抗辩。因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时间限于重审前的一审、二审阶段,故一审法院认定金色阳光公司在发回重审后无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本案因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合法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邹平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钰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再821号

【裁判摘要】在一审法院未剥夺被告答辩权的情况下,发回重审亦与被告行使答辩权无关,一审法院重审时不应再接受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应否接受钰科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的制度设计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同时之于义务人而言,诉讼时效是其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其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如其不行使抗辩权亦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据此,义务人原则上只能在一审期间行使诉讼时效抗辩,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本案因发回重审,当事人经历了两次一审,人民法院应否接受钰科公司在发回重审时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重点在于审查人民法院在第一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本案时,是否剥夺或限制了钰科公司的答辩权利。经查,益佳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向钰科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且到钰科公司住所地张贴了传票,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并无不当,而且钰科公司称公司住所地一直有员工留守,故钰科公司在本案第一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时,其不参加诉讼不提出答辩意见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在内的答辩权,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钰科公司在收到原一审判决后,其在上诉中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其提交的新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国联通山东邹平城南新区营业所出具的证明均与诉讼时效抗辩无关,因此,在一审法院未剥夺钰科公司答辩权的情况下,钰科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系在二审中提出,本案发回重审亦与钰科公司行使答辩权无关,故一审法院重审时不应再接受钰科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既会消解缺席审判制度预设的法律后果,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56号

【裁判摘要】关于陈某某在本案重审一审阶段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可以对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提出抗辩,是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1446号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中认定陈某某在原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过错原因主要在李某某,故陈某某未在原一审庭审中而在重审一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具有正当理由。据此,二审对陈某某的抗辩权利予以保障,并无不当。

·林某、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2523号

【裁判摘要】一审送达不合法导致被告缺席判决,被告在上诉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向柳某某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时,通过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后就直接公告送达,导致柳某某无法参与诉讼,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应认定一审法院在原一审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时不合法。柳某某在收到原一审法院通过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后,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认定柳某某在本案中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案例:认为发回重审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220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一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可以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情形。因此,当事人有权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审理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案中,李某某正是在发回重审后一审庭审中对世茂公司主张的房屋差价款及利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009年11月13日,李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会加快结算,世茂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不支持世茂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