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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计算股东会决议总表决权数额和股东表决权数额是否以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更新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1387 次 标签: 表决权数额

文章摘要:

解读:(1)计算股东会决议总表决权数额应以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并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为准,而非以工商登记为准;(2)计算股东会决议股东表决权数额应以股东名册为准而非以工商登记注册的内容为准。

文章摘要2:

【注解】对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会决议表决权。

解读:(1)计算股东会决议总表决权数额应以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并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为准,而非以工商登记为准;(2)计算股东会决议股东表决权数额应以股东名册为准而非以工商登记注册的内容为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82号

【裁判摘要】关于2007年3月6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计算——首先,对于总表决权数额,齐某某主张应以公司注册资本82.5万元以及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职务配股31万元,共计113.5万元计算总表决权数额。副食品公司则主张31万元的职务配股未经验资、工商登记,不应予以认定,只应以公司注册资本82.5万元计算总表决权数额。……虽然公司将该笔资金作为流动资金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中,未按照规定报验资机构审核检验,但股东之间已就该笔职务配股的资金达成合意并形成有效文件、进行实际出资。即使部分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也未进行验资登记,公司可以根据部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合理限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缴与违约责任,不影响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主张并行使基于出资而享有的表决权。故应以113.5万元计算表决权,对齐某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人因自身过错未完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不能对抗公司。故不应以转让后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对齐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对于表决权的计票方式,……对于公司股东的身份认定,应当遵循内外有别的标准,如果属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应当贯彻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以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内容为准;如果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则应当坚持实质要件优先于形式要件。本案中,虽然副食品公司主张在公司注册登记时选出了5名持股代表进行工商登记,但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名册》中列明了全部103名股东的信息,并且在公司成立后制备了由103名股东组成的股东名册,向103名股东出具了《海拉尔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转制股东身份确认书》。由于本案为公司决议纠纷,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故首先应当认定副食品公司股东人数为103人。在此基础上,因副食品公司5名出资代表与其他98名股东签订了股东代表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因该代表委托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认定该代表委托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由5名出资代表代其余98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同时,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委托人拥有随时解除权。因此,当被代表的普通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自行行使表决权时,应视为对原委托的撤销,故对于本案中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普通股东,其表决权应当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