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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能否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更新时间:2023-02-11   浏览次数:1976 次 标签: D577【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之规定——(1)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不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解读1:[违约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2:[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3:[未明确是担保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在抵押人没有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履行抵押合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即协助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取得抵押权。
【注解2】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1)未受清偿债权人在债权可以要求拍卖、变卖标的物来实现其担保功能;(2)至于债权人能否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是担保物权的效力而非抵押合同的效力。
【注解3】(1)在抵押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抵押人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债权人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存在过错不应成为影响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因素(只是影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2)但是,债权人因未取得抵押权而受到其他损失(如优先受偿权损失)则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债权人对未办理等于登记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和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范围。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之规定——(1)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不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注解】《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规定之不足:(1)没有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进行类型化,未考虑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是否存在过错;(2)未明确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承担责任性质。

解读1:[违约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2:[赔偿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解1】(1)债权人对“三金”没有优先受偿权,但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无须以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为前提;(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表述主要考虑到如果用“担保责任”很多人会认为债权人对“三金”也有优先受偿权。

解读3:[未明确是担保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注解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3款没有明确抵押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还是保证责任(仅规定“承担责任”),主要考虑这个责任不能适用保证期间和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解析:不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民事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1.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一、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二、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不动产抵押,采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债权人就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12-413

【理解与适用2】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时,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让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13

2.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理解与适用3】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抵押人没有过错,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抵押人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参照《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13

3.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理解与适用4】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如何理解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假设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为500万元,抵押物价值为300万元,那么抵押人只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假设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为500万元,抵押物价值为800万元,那么抵押人只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13

【理解与适用5】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我们倾向认为,《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法律对抵押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如当事人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就此而言,除非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补充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如果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少于抵押物价值的,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14

【理解与适用6】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向债务人和债务人之外的抵押人一并提起诉讼时如何处理......由于我们倾向认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抵押人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所以,抵押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按照一般保证的程序规则处理,也就是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抵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抵押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抵押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申请对抵押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14-415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的民事责任】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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