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文章摘要:
【问题1】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
文章摘要2:
【链接】关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申请监督时效问题?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上述申请监督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
法条链接1: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法条链接2: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3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