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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出资尚未到期且债权远小于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资不抵债破产条件?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3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股东出资尚未到期且债权人的债权远小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资不抵债破产条件。

文章摘要2:

【注解】(1)公司注册自爆远大于债权人债权数额,但股东因出资尚未到期限尚未届满而未足额缴纳出资,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也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公司破产;(2)但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债权人的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股东出资尚未到期且债权人的债权远小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资不抵债破产条件。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破产原因的具体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解读】(1)“但书”以前的规范内容明确否定了非破产情形下的加速到期;(2)但书下面列举的两种例外情形分别是穷尽执行而不申请破产(终本+不申请破产)以及新债产生之后另行延长(“公司债务产生”宜理解为债务关系成立,也可能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事由产生该股东对公司到期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3)将该条理解为反向激励债务人公司、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制度安排更具有合理性;(4)对以加速到期为由已获得的个别清偿,其他债权人不能通过破产程序予以否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经典案例:

·魏某某、严某某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破终9号

【裁判摘要】股东出资尚未到期但债权人的债权远小于公司注册资本,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也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公司破产,但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债权人的的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正道公司的注册资本远大于债务,目前并无众多债权人要求正道公司履行清偿义务,任一股东提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即可清偿案涉债务,在魏某某、严某某已提出另案诉讼,通过个案诉讼程序清偿案涉债务并不损害正道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正道公司无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的目的,裁定不予受理魏某某、严某某的申请,并无不当。

·上海延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破申45号

【裁判摘要】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与债务人债务相比不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本案申请人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前提,据申请人所述,部分债权人已获胜诉判决,但是执行情况不明,不能认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申请人提交资产负债表证明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然而其表示对外债权有300余万元,未提出诉讼主张,且本院注意到,申请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与申请人所列债务相比,显然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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