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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守约方请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分期支付的律师服务费能否获得支持?

更新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2151 次 标签: 未实际支付律师费

文章摘要:

解读:(1)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决案件的律师费应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诉请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2)律师费分期支付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应承担的分期支付律师服务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

文章摘要2:

【注解1】分阶段支付代理费因支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8号
【注解2】约定后期律师代理费按照执行回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后期代理费数额尚无法确定,判决支付前期已付律师代理费。——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74号
【注释3】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能否支持?|(1)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代理费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2)否则,对于律师代理费金额尚不能确定则不予支持,可待确定会发生或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8号

解读:(1)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决案件的律师费应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诉请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2)律师费分期支付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应承担的分期支付律师服务费。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

【裁判摘要】分期支付律师费予以支持情形——海天公司主张因华峰公司违约导致其支出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及原审案件受理费,故该合理支出由违约方华峰公司承担。根据《复工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因甲方(华峰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逾期除须以未付款项额日1‰的利息向乙方(海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涉合理费用。”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决案件的律师费应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海天公司诉求华峰公司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涉案事实清楚,华峰公司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根据原审提交委托代理合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及二审新提交剩余律师费发票及部分转账凭证,应认定律师费金额合理,且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分期支付律师费,分期支付方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与律师代理工作紧密相关,具有合理性,亦属于海天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海天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待付律师费将得到支付。故,海天公司该项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本案因华峰公司违约引起诉讼,海天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是海天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海天公司的损失部分。根据海天公司提供的收据,海天公司向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共计80000元,应予支持。原审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故海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8号

【摘要】分阶段支付代理费因支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发生不予支持——恒丰银行重庆分行主张的28.5万元律师代理费应否全额支持|根据案涉《委托债权投资协议》的约定,亨盾公司应当承担恒丰银行重庆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恒丰银行重庆分行与依斯特律所签订《一般代理(分阶段支付费用)合同》约定的28.5万元代理费系分阶段支付,目前仅支付5.7万元,其余代理费因支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发生。一审判决仅支持5.7万元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关于亨盾公司支付全额代理费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可待其余律师代理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74号

【裁判摘要】对于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恒丰烟台分行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约定后期律师代理费按照执行回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现后期代理费数额尚无法确定,本案恒丰烟台分行仅实际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万元,故本院认定律师代理费数额为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8号

【裁判摘要】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能否支持?|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代理费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对于华融云南分公司主张的其余律师代理费,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根据上述约定,除华融云南分公司已实际支付的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属于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根据华融云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抵押物和保全财产如何变现、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变现,以及最终变现的价值等情况目前均无法确定,其为实现本案债权需要最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金额尚不能确定。华融云南分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享有抵押权的案涉财产价值远大于其主张的债权,其主张的债权必然能够实现,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一审判决对华融云南分公司主张的17万元律师代理费均予支持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华融云南分公司可待确定会发生或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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