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1-12-05 浏览次数:3073 次 标签: 民事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潜在风险 预防性措施 濒危野生植物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