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1-12-05 浏览次数:2724 次 标签: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 损害担责 全面赔偿 非法采砂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